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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电大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要,切实做好节约水电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后勤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的供应。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检查、维修维护及水电费的收取等工作。
2、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用水用电管理的总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用水用电、节水节电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用水用电计划的提出及本部门师生员工节水节电安全用水用电的教育和监督,做到人走灯关,风扇、空调停,水关、机器关,坚决杜绝常流水、常明灯、微机和饮水机昼夜不关等现象。
3、学校路灯等根据天气和季节的变化,由电工负责调节开关时间,其它走廊用灯由使用人员或门卫负责开关。
4、教室、学生宿舍、未单独装表的单身教工宿舍只允许插接用于教学,一般照明用的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凡使用电炉子及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从事烧水、煮饭取暖及其他非工作项目的部门和个人,除没收所用电器之外,每次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私拉乱接电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每次给予100-300元罚款。有意损坏配电箱、电表、用电开关及其他用电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100-500元罚款。
5、会议室空调、照明、音响等设备只能在会前15分钟内开启,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各多媒体、实验室、微机室等的空调电器只限于6-8月内使用,其他月份非特殊情况严禁使用,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处罚责任人50元,如无法确认责任人,处罚所属部门200元罚款。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场所内饮水机、微机等用电设备在每天下班后(含中午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当关闭,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处罚责任人50元,如无法确认责任人,处所属部门200元罚款。
6、各班用电设施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班级负责,坚决杜绝白天开灯(特殊天气除外),学生人数较少时,应减少开灯次数,微机、投影仪是教师教学仪器,严禁学生使用,禁止学生课间收看电视节目、饮水机非正常上课期间必须关闭,禁止使用其他电器,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除日光灯按每只10元罚款外,其余每项罚款50元。
7、空调使用按学校现有规定配置,除正科以上干部和会议室机房、招生办外,其他人员和场地不得使用空调,如使用则按实际用电量2倍核算收费。
8、居住在校内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单独装电表的除外)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电器。
9、水电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除正常使用耗材外,各部门人为损坏或丢失水电设备则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处以2-3倍罚款。
10、凡在学校公共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表用电,改变后勤技术服务中心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封表计封印以及采取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的,均属窃电、窃水行为,一经发现除当面予以停电、停水外并按追补水电费20倍处罚金。如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电力用户每日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每日10小时)计算。用户违章用电造成学校设备损坏时,负责赔偿和维修。
11、水电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效率、服务至上,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12、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水电工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南北校区及家属房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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